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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08-06
项目名称:******[查看]
项目编号:******[查看]
招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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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YWCG******GK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教育研修院多媒体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香城北路188号附50号            

被投诉人 1 :义乌市教育研修院 

地址:义乌市西城路266号 

被投诉人 2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大型企业产品。利用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1义乌市教育研修院辨称:

******有限公司投标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

******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5月29******************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

          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1.******有限公司投标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

******有限公司提供了2025年5月29******************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足。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YWCG******GK)。2025年5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3日完成项目开标评标。6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被投诉人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人通过“政采云”提交的质疑函。并于2025年6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书面答复。

******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2025年8月6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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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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