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2包(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项目地址: 长春市通化路855号
联系人: 关家伟 联系电话: 0431-******
报名截止时间: 2025-11-27 09:00: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5-11-27 09:00:00
公示正文:
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2包(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YHZX-2025-015-2)
采 购 人:******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关于供应商违规行为处理的告知函
各供应商: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本次采购项目的合法合规推进及采购人合法权益,现就供应商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明确告知如下,请各供应商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
一、明确违规情形
若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任一违规情形,将被认定为违约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伪造、变造的业绩证明、资质文件、财务数据、人员信息等,或隐瞒与采购相关的重要真实信息。
2、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恶意低价(低于成本价)竞争、以次充好(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围标(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联合以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二、违规处理措施
若经核查确认供应商存在上述任一违规情形,采购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约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且处理结果不可撤销:
公开公示:通过采购人集团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供应商的违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违规事实、处理依据等信息进行公示。
永久禁用:将该违规供应商(含其关联企业)或个人纳入采购人集团 “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集团及下属所有分子公司的各类招投标、采购、合作等交易活动,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诉或解禁申请。
联合惩戒:若违规情节严重(如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涉嫌刑事犯罪等),采购人将同步将违规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推送至 “信用中国” 平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各供应商秉持诚信原则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次采购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目 录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采购人为******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资金来自 企业自有资金 。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采购。
2.1项目编号:YHZX-2025-015
2.2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2.3采购内容:
包号 | 品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拦标单价(元) | 拦标总价 (元) |
01 | 电能表、集中器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1,602,638.00 |
02 | 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 2,299,000.00 | ||||
合计 | 3,901,638.00 | |||||
注:供货方所供货物须响应技术规范及供货时间,如果产品不合格或延期,采购人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
2.4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
2.5质保期:验收合格投运后1年。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7本项目共分2个包,供应商可对多个包进行响应,但不可同时中选多个包,仅能中选1个包。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包: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
02包: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或吉林省授权代理商。
3、供应商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
4、01包: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国家电网公司”市级及以上单位的供货业绩。
02包: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地方水电及其分、子公司或国网公司供货业绩。
5、************有限公司供应商库,但有意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需通过平方网(******)办理入库手续,若届时审批未完成或未通过,将失去参与资格;未通过审批擅自参与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
时间: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前均可下载。
方式:通过平方网招采平台(******)进行报名并下载采购文件。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供应商可通过腾讯会议APP参加线上会议(会议号详见采购文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届时参加。
5.2本次采购采用线上参与响应的方式,通过平方网招采平台(******)进行线上报价、上传附件:(1)响应文件签字盖章完整版PDF扫描件;(2)报价表签字盖章扫描件;(3)报价表Excel电子版本;(4)签字盖章版技术规格书。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应自行下载已提交的附件,对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自查,如开标出现附件类问题与软件平台及采购方无关。
5.3 ******有限公司资源库的供应商报价无效。
6. 公告期限
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7日。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平方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采购人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通化路855号
联系方式:王海0431-******
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泰豪深蓝国际4栋7层
联系方式:关家伟0431-******
8.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关家伟
电 话:0431-******
8.4监督管理部门信息
名 ******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2025年11月16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通化路855号 联系人:王海 电 话:0431-****** |
1.1.3 | 代理机构 |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区泰豪深蓝国际4栋7层 联系人:关家伟 电 话:0431-******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第一批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2包(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项目编号:YHZX-2025-015-2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有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内容 | 详见采购公告 |
1.3.2 | 交货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 |
1.3.3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 |
1.3.4 | 质量标准指标 | 满足国家标准,及采购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或吉林省授权代理商。 3、供应商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 4、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地方水电及其分、子公司或国网公司供货业绩。 5、************有限公司供应商库,但有意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需通过平方网(******)办理入库手续,若届时审批未完成或未通过,将失去参与资格;未通过审批擅自参与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t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详见总则 |
1.9.1 | 投预备会 | t不召开 |
1.10.1 | 分包 | t不允许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符合技术规格参数要求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无 |
1.11.4 | 偏差 | t不允许 |
2.1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采购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 | 时间:响应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 |
2.2.2 | 采购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 |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 |
2.3.1 | 采购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 | 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采购限价 | □无 t有,最高采购限价2,299,000.0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拦标单价及拦标总价。 |
3.2.5 |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报价,且不超过最高采购限价及拦标单价。 |
3.3.1 | 响应有效期 | 自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90日历天。 |
3.4.1 | 响应保证金 | 响应保证金的形式:现金(转账)、支票、汇票、保函。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2.2万元 收取响应保证金账号:************003207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同志街支行
其他要求:响应保证金以现金方式递交的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入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指定账户,并注明项目名称和标段。 以保函方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邮寄)给代理机构(保函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响应保证金交纳凭证发送至代理机构报名邮箱jlyhzb@163.com。 以现金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转入、非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出的,保证金无效;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和交纳方式,保函无效。违反上述要求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4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年--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年--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3.7.3(B) |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公司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即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后进行打印,形成纸质版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签字,然后彩色扫描形成一个PDF文件进行上传。 |
4.1.1(B) | 响应文件加密要求 | 无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不涉及) |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响应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 |
4.2.2(B) | 递交响应文件 地点 |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平方网(******)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成交后须提供一正二副的纸质响应文件,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递交(邮寄)至采购代理公司。 |
4.2.3 | 响应文件是否 退还 | 否 |
5.1(B)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启时间: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 开启地点:平方网(******),供应商可通过腾讯会议APP参加会议,腾讯会议号为:551-686-9447 |
6.1.1 | ******委员会的组建 | ******委员会构成: 5人 其中采购人代表 1人,相关技术、经济专业专家4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 本项目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 |
7.1 | 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 | 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平方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3天 |
7.4 | ******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t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签约价款的5 %。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提交后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9 | 是否采用电子采购平台 | ¨否 ?是,具体操作请登录平方网(******)-帮助中心-搜索《投标流程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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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业绩 | 具有所参与设备材料的业绩,详见评审标准 |
10.2 | 成交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支付,为2.1967万元。 |
10.3 | 其他要求 | (1)合同签订: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使用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2)交货要求:采购人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落地接货;如果采用木质包装运输需要附带《植物检疫证书》,货证同行。如果供货方未在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期限内供货或仅供部分货物,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以结算货款,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 (3)监造:出厂前,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共同对货物进行出厂前检验,检验方式方法按照国家、电力行业规程执行。出厂试验前卖方通知买方监造。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签订二方技术协议(使用方、供货方)。供货方要保证在3日内起草技术协议并发至相关方指定邮箱。 (4)按照协议规定分年度结算。 |
10.4 | 样品或演示 | □不需要提供样品 R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时间:成交供应商须在签订合同前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整体或截取一部分样品。 递交样品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关家伟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0431-******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符合规格参数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不要求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
10.5 | 现场考察 | 采购人将对成交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生产工艺与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供应链与管理、技术能力与售后服务,如第一成交候选人未通过采购人现场考察,第一成交候选人将失去成交资格,由采购人决定是否对第二成交候选人考察或重新采购。 |
10.6 | 特殊说明 | 1、本项目共分2个包,供应商可对多个包进行响应,但不可同时中选多个包,仅能中选1个包。 2、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上传IP一致的、文件编制错误一致的、联系人信息一致的、联系电话一致的、由同一台电脑(文档软件信息或账号)编制文件的等异常现象视为串通响应,将被否决其响应,同时上报上级部门。 |
注: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有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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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购项目概况
1.1.1根据有关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设备材料采购进行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采购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内容、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材料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响应,否则各相关响应均无效。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响应;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响应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采购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预备会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其响应将被否决。
1.1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将被否决。
1.11.5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采购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活动。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响应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响应保证金。
3.2 响应报价
3.2.1 响应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响应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响应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采购人设有最高采购限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采购限价,最高采购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响应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90 天。
3.3.2 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响应的,其响应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 规定。
******委员会将否决其响应。
3.4.3 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响应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响应的情形)资格或 者资质证书副本和响应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响应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委员会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响应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逐页小签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供货期、响应有效期、供货要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响应文件应正本与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及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正本与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后,再密封统包在一起,所有响应文件均应加盖骑缝章,未满足以上要求视为无效响应。开标一览表及响应文件电子版分别密封包装在信封中,混入响应文件统包中视为无效响应。
4.1.1 (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B)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A)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2.4 (B)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2 (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 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 并记录在案;
(5)(A)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委员会
6.1.1 ******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1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审结果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活动。
7.3 成交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委员会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5 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5%。联合体成交的,其 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开标和评审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供应商 | 密封情况 | 响应保证金 | 响应报价 (万元) | 交货期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 签名 |
最高采购限价: | |||||||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委员会授权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项 目 编 号 | ||||
成交单位名称 | ||||
项 目 名 称 | ||||
供 货 地 点 | 招 标 人 | |||
开 标 日 期 | 招 标 方 式 | |||
中 标 价 格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交 货 期 | ||||
标 准 | ||||
招 标 内 容 | ||||
请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 ||||
采购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章)
年 月 日 |
采购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章)
年 月 日 | |||
附件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供应商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供应商名称) 于 (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材料采购的响应文件,确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为成交供应商。
感谢你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参与!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关于采购文件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响应报价低的优先; 响应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或由监督人员组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成交候选人。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授权证明(如有)一致。 | ||
响应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证明(如有)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制造商、 吉林省授权代理商 | 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工程材料的制造商或授权商响应文件内附工程材料产品介绍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未说明为本项目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将被否决响应。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24******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本年度财务报表即可),标书中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类似业绩 | 供应商近年(2022年—至今)具有与本项目一致的业绩(地方水电及其分、子公司或国网公司供货业绩):需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②销售发票。 注:缺少任一项证明材料视为不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供应商资源库 | ******有限公司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开展,未通过审批擅自参与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 | ||||
不存在禁止响应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标书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响应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响应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响应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响应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商务部分: 20分 技术部分: 35分 响应报价: 40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 |||
2.2.2 |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2.2.3 | 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供应商报价一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20分) | 材料的业绩 (15分) | 供应商近年(2022年—至今)具有与本项目一致的业绩(地方水电及其分、子公司或国网公司供货业绩)最多5项计分: 需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②销售发票,每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15分; 注:缺少任一项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要求第一成交候选人前往采购人办公现场******集团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信息等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公安机关等部门。 | ||
供应商履约能力 (5分) | 供应商需具备提供产品能力,优得2分,良得1.5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材料包括: 1、生产场地相关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若场地为租赁,需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 2、生产设备相关证明(详细列出与项目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 (响应文件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供应商需提供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三项体系认证文件,具体包括: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注:所有认证证书需清晰标注认证范围,且该范围须与本采购项目涉及的产品直接相关。 评分标准:每提供 1 项符合要求的认证得 1 分,满分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响应文件内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2.2.4 (2) | 技术评分标准 (35分) | 对材料整体评价 (3分) | 综合评价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性能参数等充分满足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性能优越;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 | ||
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2分) | 综合评价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优于采购文件要求得2分;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得1 分,无不得分。 | ||||
对供应商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能力的评价( 30分) | 综合评价技术服务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可行性;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产品质量保证完全适用地方水电的方案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优得9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运输及供货保证方案的齐全、合理性、可行性、优越性;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接入地方水电营销系统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方案,充分满足采购人要求,能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优得9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综合评价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性、科学性、合理性、灵活性;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无不得分。 | |||||
2.2.4 (3) | 响应报价评分标准 (40分) | 响应报价得分 (40分) | 响应报价高于采购控制价作废标处理。 当供应商的报价等于基准价时满分40分; 以基准价为基准,响应报价每上浮1%扣0.1分;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将要求供应商接到通知后******委员会不认可其提供的资料或说明,其响应报价得分为0; | ||
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5分) | 优惠条件 (3分) | 保证按照规定时限、技术规范完成供货和调试上线,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以结算货款,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加3分,否不加分。 | ||
服务承诺 (2分) | 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2分止。 | ||||
1. 评审方法
******委员会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响应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响应报价低的优先;响应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评审基准价计算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响应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1)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采购文件的偏差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委******委员会应当否决其: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响应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响应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响应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响应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供应商得分=A B C D。
******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响应报价,使得其响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委员会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委******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做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 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 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 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 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应以买方名义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资料。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指标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
货周期超过 12 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进度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合同价格的95%: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5%的结清款。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4.2 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作出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对合同材料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 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 m3 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 4.3.2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和(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 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 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 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 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
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 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证书。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 3 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对合同材料的检 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 3 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
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 7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 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 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 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止(以先到的 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 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 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 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 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1.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供货要求;
(5)分项报价表;
(7)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4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合同双方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相关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或者另一方许可公开。
2.1合同价格
2.1.1本次招标为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2.2.1预付款
2.2.1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提供预付款保函的,为当次采购货物价款的30%。
2.2.2.1提供30%预付款保函的,首付当次采购货物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67%货款,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2.2.2.2未提供30%预付款保函的,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付97%货款,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3.违约责任
3.1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将终止合同,不予以结算货款,并索赔因此带来的影响上线运行、电力经营所有损失。具体见下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供货日期 | 损失(元) |
1 | 2025年第一批公司经营性设备材料采购项目02包(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供货。 | 按实际计算 |
4.争议的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补充条款
每批次卖方供应的材料或货物抵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进行随机抽检,由买方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应包含在卖方响应文件报价中,买方不额外支付检测费用,所需送检材料在卖方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随机抽取。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供货要求;
(5)分项报价表;
(7)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格: 元,税金: 元,总价: 元,大写: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材料需求一览表
1.本次共解决5家分公司139户的中压线路载波通信采集任务,需建设载波主站81套,载波子站128套(与原有载波主站配套调式)。
其中载波主站是用于实现载波子站的路由组网、速率管理、通信汇集及转发的设备,具有功能强大、使用简单、运行稳定、维护方便、可靠性高、存储容量大、开放性好、性价比高的特点,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户的应用需求。包含通信箱体、中压通信管理机、工作电源线、电容耦合器、支撑拉板、中压绝缘线、铜铝鼻子、低压绝缘线等配套使用;
载波子站是实现数据信息与载波信号之间的转换、载波信号的发送与接收的执行设备,与耦合器配套使用。包含通信箱体、中压通信从机、集中器、工作电源线、电容耦合器、支撑拉板、中压绝缘线、铜铝鼻子、低压绝缘线等配套使用。
2.数据传输
上行:电量信息采集系统需要读取的电量数据,由用户侧电能表(终端装置)通过数字信号接口传递给载波子站的集中器,然后中压通信从机将读取的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变成载波信号,再通过安装在同一相位上的耦合装置,利用10千伏电力线将载波信号进行远距离载波传输,最后由载波主站的中压通信管理机对数据进行处理,将载波信号转变成电量信息采集系统所需要的数字信号格式,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集中上传至电量信息采集系统。
下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需要下发指令时,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下达至载波主站,中压通信管理机将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变成载波信号,再通过安装在同一相位上的耦合装置,利用10千伏电力线将载波信号进行远距离载波传输,当载波信号传输到载波子站后,中压通信从机将载波信号进行处理变成数字信号,并通过数字信号接口传送给载波子站的集中器,最终将下发指令写入用户侧电能表(终端装置)。
3.设备材料汇总表
分公司 | 载波主站(套) | 载波子站(套) | 总价(元) |
安图 | 14 | 24 | 418000 |
抚松 | 11 | 16 | 297000 |
靖宇 | 11 | 15 | 286000 |
临江 | 21 | 34 | 605000 |
通化 | 24 | 39 | 693000 |
合计 | 81 | 128 | ****** |
安图分公司清单
类型 | 主要设备材料 | 数量(台、套) | 单价 | 合价 |
载波主站 | 中压通信管理机(100kbps) | 14 | ||
电容耦合器 | 14 | |||
通信箱体等 | 14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载波子站 | 中压通信模块(100kbps) | 24 | ||
电容耦合器 | 24 | |||
通信箱体等 | 24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合计 |
抚松分公司清单
类型 | 主要设备材料 | 数量(台、套) | 单价 | 合价 |
载波主站 | 中压通信管理机(100kbps) | 11 | ||
电容耦合器 | 11 | |||
通信箱体等 | 11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载波子站 | 中压通信模块(100kbps) | 16 | ||
电容耦合器 | 16 | |||
通信箱体等 | 16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合计 |
靖宇分公司清单
类型 | 主要设备材料 | 数量(台、套) | 单价 | 合价 |
载波主站 | 中压通信管理机(100kbps) | 11 | ||
电容耦合器 | 11 | |||
通信箱体等 | 11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载波子站 | 中压通信模块(100kbps) | 15 | ||
电容耦合器 | 15 | |||
通信箱体等 | 15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合计 |
临江分公司清单
类型 | 主要设备材料 | 数量(台、套) | 单价 | 合价 |
载波主站 | 中压通信管理机(100kbps) | 21 | ||
电容耦合器 | 21 | |||
通信箱体等 | 21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载波子站 | 中压通信模块(100kbps) | 34 | ||
电容耦合器 | 34 | |||
通信箱体等 | 34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合计 |
通化分公司清单
类型 | 主要设备材料 | 数量(台、套) | 单价 | 合价 |
载波主站 | 中压通信管理机(100kbps) | 24 | ||
电容耦合器 | 24 | |||
通信箱体等 | 24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载波子站 | 中压通信模块(100kbps) | 39 | ||
电容耦合器 | 39 | |||
通信箱体等 | 39 | |||
小计 | 限单价11000元 | |||
合计 |
备注:
1、供应商须响应技术规范及供货时间,采购方随机抽检,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供应商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有限公司各地区分公司(含安图、抚松、靖宇、临江、通化分公司)。成交供应商需以成交单价为基准,分别与各地区分公司签订合同、履行供货交付义务;各地区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供应商需向各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中压线路载波通信成套设备
技术规范
一、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从机)
第1部分:通用部分
1.1 本规范适用于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购置项目所需设备的采购。
1.2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须在技术协议中约定。
1.3如果卖方没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4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循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果供方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应提供标准号及其有关内容,并经需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Q/GDW 382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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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1.1-2012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311.2-2013 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T16927(1~4) 高电压试验技术
GB/T 16935.1—2008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DL/T 5391-2007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DL/T 1124-2009 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DL 548-1994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GB/T 17626.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
GB/T 17626.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8 工频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0 阻尼振荡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振铃波抗扰度试验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GB/T 7255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
DL/T 790.322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3-22部分:配电线载波信号传输要求10kV相地和注入式屏蔽地结合设备
GB/T 7329 电力线载波结合设备
Q/GDW13001 高海拔外绝缘配置技术规范
3 定义和术语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与电容耦合器所组成的电力线载波系统使用的全部频率范围。
3.2 标称信号输出功率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在满足载波输出端接阻值等于标称阻阻抗的电阻负载情况下,电力线载波数字通讯机(中压通信模块)输出的峰值包络功率(PEP)的设计值。
载波输入输出电路技术特性要求的阻抗。
工作电压220V,频率50Hz,电源偏差在-20%~ 20%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应支持在-40℃~75℃温度范围正常工作。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工作频带范围200kHz~500kHz。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信号输出功率≤6W。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最小接收电平≤-40dBm。
在标称载波发送频带内,在载波端口标称75Ω阻抗条件下,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0dB。
载波信号在10kV线路上的传输比特差错率应不大于
。
3.5.6 点对点通信距离
应支持应用在现场15km远距离场景中点对点、无中继正常通信。
3.5.7 抗衰减
抗衰减能力不小于85dB。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支持主从组网模式,能够满足1主15从载波通信网络。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至少应具有电源指示、网络通信指示、数据传输指示功能。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应支持本地和远程两种调试方式,可以分别通过本地和远程的两种方式对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的参数进行査询、设置。
数据信号收发接口的波特率可配置为2400bps、4800bps、9600bps、19200bps、38400bps、57600bps或115200bps。
由卖方提供必要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计联络、验收相关服务。
4.1 产品说明书
卖方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等必需的纸质资料。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电力线载波数字通讯机(中压通信模块)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卖方还应提供现有通信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4.2 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
4.2.1 技术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2.2 售后服务
卖方应提供设备使用的现场培训服务、操作手册等。
卖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应为7×24小时服务。响应时间不大于1小时,同一问题三次远程技术支持仍不能解决时,投标方应派人至现场解决。
4.3 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发货设备由买方统一开展到货检测,由卖方负责将设备配送至买方指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4.4 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规范所述一致。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
第2部分:专用部分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备注 |
通用采购标准 | |||
1.1 | 使用条件 | ||
1.1.1 | ★电源要求 | 工作电压AC220V/50Hz,电源偏差在-20%~ 20%时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 |
1.1.2 | ★工作温度 | 电力线载波数字通讯机(中压通信模块)应支持在-40℃~75℃温度范围正常工作。 | |
1.2 | 性能要求 | ||
1.2.1 | 工作频带 | 200kHz~500kHz | |
1.2.2 | ★标称信号输出功率 | ≤6W | |
1.2.3 | 接收电平范围 | ≤-40dBm | |
1.2.4 | 回波损耗 | 在标称载波发送频带内,在载波端口标称75Ω阻抗条件下,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0dB。 | |
1.2.5 | ★比特差错率 | 不大于 | |
1.2.6 | ★点对点通信距离 | 应支持应用在现场20km远距离场景中点对点、无中继正常通信。 | |
1.2.7 | ★抗衰减 | 抗衰减能力不小于90dB。 | |
1.3 | 功能要求 | ||
1.3.1 | ★组网模式 |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支持主从组网模式,能够满足1主15从载波通信网络。 | |
1.3.2 | 指示功能 |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至少应具有电源指示、网络通信指示、数据传输指示、主从模式指示功能。 | |
1.3.3 | 调试功能 | 中压通信管理机、中压通信模块应支持本地和远程两种调试方式,可以分别通过本地和远程的两种方式对电力线载波数字通讯机(中压通信模块)的参数进行査询、设置。 | |
1.3.4 | 数据口速率 | 数据信号收发接口的波特率可配置为2400bps、4800bps、9600bps、19200bps、38400bps、57600bps或115200bps。 | |
1.3.5 | 调制方式 | TCSK | |
1.3.6 | 传输带宽 | 100kbps | |
第1部分:通用部分
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公司集中器的采购。
1.2 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须在技术协议中约定。
1.3 如果卖方没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4 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参比温度为23℃;参比湿度为40%~60%。
终端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1。
表1 气候环境条件分类
场所类型 | 级别 | 空 气 温 度 | 湿 度 | ||
范围℃ | 最大变化率a℃/h | 相对湿度b% | 最大绝对湿度g/m3 | ||
遮 蔽 | C1 | -5~ 45 | 0.5 | 5~95 | 29 |
C2 | -25~ 55 | 0.5 | 10~100 | ||
户 外 | C3 | -40~ 70 | 1 | 35 | |
协议特定 | CX | -45~70 | |||
a 温度变化率取5min时间内平均值。 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 | |||||
2.1.2 大气压力:63.0kPa~108.0kPa(海拔4000米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
——频率范围:10Hz~150Hz;
——位移幅值:0.075mm(频率≤60Hz);
——加速度幅值:10m/s2(频率>60Hz)。
2.3.1 一般要求:集中器应使用交流三相四线供电,在断一相或两相电压的条件下,交流电源应能维持集中器正常工作和通信。
2.3.2 额定电压:220V/380V,允许偏差-20%~ 20%。
2.3.3 频率:50Hz,允许偏差-6%~ 2%。
2.3.4 功率消耗:在非通信状态下,集中器三相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1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10W。
2.3.5 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集中器供电电源中断后,应有措施至少保证与主站通信3次(停电后立即上报停电事件)并正常工作1min的能力,数据和时钟保持两个月。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
2.3.6 集中器应具备抗接地故障能力。
2.4.1 集中器的结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型式规范要求。
2.4.2 集中器开关、按键等应灵活可靠,无卡死或接触不良现象,各部件应紧固无松动。
2.4.3 外壳及其防护性能
2.4.3.1 机械强度
集中器的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外物撞击造成的变形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
2.4.3.2 阻燃性能
非金属外壳应符合GB/T 5169.11-2006的阻燃要求。
2.4.3.3 外壳防护性能
集中器外壳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T 4208-2008规定的IP51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滴水。
2.4.4 接线端子
2.4.4.1 一般要求
集中器对外的连接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接线端子及其绝缘部件可以组成端子排。强电端子和弱电端子分开排列,具备有效的绝缘隔离。电流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2.5 mm2~4 mm2的引出线配合。电压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1.5 mm2~2.5 mm2的引出线配合。其它弱电出线端子的结构应与截面为0.5 mm2~1.5 mm2的引出线配合。
2.4.4.2 绝缘强度
端子排的绝缘强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4.4.3 阻燃性能
端子排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 5169.11-2006的阻燃要求。
2.4.5 天线
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应保证在不打开集中器端子盖的情况下不能对天线进行拆卸作业。
2.4.6 接地端子
金属的外壳和端子盖板以及终端正常工作中可能被接触的金属部分,应连接到独立的保护接地端子上。接地端子应有清楚的接地符号。接地端子的截面积应不小于20mm2。
非金属外壳的集中器如果需要接地,接地端子应能与4mm2导线良好配合接触。
2.4.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裸露的带电部分对地和对其它带电部分之间,以及出线端子螺钉对金属盖板之间应具有表2规定的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对于工作在海拔高度2000m以上的终端的电气间隙应按GB/T 16935.1—2008的规定进行修正。
表2 最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额定电压V | 电气间隙mm | 爬电距离mm |
U≤25 | 1 | 1.5 |
25<U≤60 | 2 | 2 |
60<U≤250 | 3 | 4 |
250<U≤380 | 4 | 5 |
2.4.8 加封印
集中器应能加封印。
2.4.9 金属部分的防腐蚀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受到腐蚀或能生锈的金属部分,应有防锈、防腐的涂层或镀层。
2.4.10 时钟电池
集中器所使用的时钟电池在集中器寿命周期内无需更换,断电后可维持内部时钟正确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电池电压不足时,集中器应自动提示、报警。
绝缘电阻、绝缘强度、冲击电压应符合标准要求。
******管理局认可的硬件安全模块实现数据的加解密。硬件安全模块应支持对称密钥算法和非对称密钥算法。密钥算法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政策,对称密钥算法推荐使用SM1算法。
2.6.2 通信介质:通信介质可采用无线、有线、电力线载波等。以太网为集中器的标准配置。
2.6.3 数据传输误码率:专用无线、电力线载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微波信道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6,其他信道的数据传输误码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据传输其他指标如:数据丢包率、回复率、响应时间、信道时延等应符合系统功能规范要求。
2.6.4 通信单元:通信单元性能应符合规定要求。
微功率无线通信单元应可兼容已投运的微功率无线通信单元。
微功率无线通信单元的的数据传输协议应满足《微功率无线通信数据传输协议》的要求。
2.6.5 通信接口:通信接口应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要满足采用不同通信方式的通信模块可互换的要求。
2.6.5.1 远程通信接口
集中器应标配1个RJ-45接口或光纤通信接口,RJ-45接口插拔寿命应不小于500次。
集中器与主站数据传输通道采用无线公网(GSM/GPRS/CDMA等)、电话PSTN、以太网、光纤等。
标配2路RS485端口。
调试维护接口可采用调制型红外、微功率无线、RS232、USB接口之一。
调制红外接口通信速率1200bps,RS232接口通信速率为9600bps,校验方式为偶校验,数据位为8位,停止位为1位。
以上各通信接口内部电路相互独立,各通信接口互不影响。
2.6.6 通信协议
集中器与主站的通信协议应符合Q/GDW 1376.1的要求,集中器与本地通信模块间应支持Q/GDW 1376.2,集中器与远程通信模块间应支持Q/GDW 1376.3。集中器与电能表的数据通信协议支持DL/T 645。
集中器的功能配置见表3。
表3 集中器的功能配置
序号 | 项 目 | 必备 | 选配 | |
1 | 数据采集 | 电能表数据采集 | √ | |
状态量采集 | √ | |||
交流模拟量采集 | √ | |||
2 | 数据管理 和存储 | 实时和当前数据 | √ | |
历史日数据 | √ | |||
历史月数据 | √ | |||
重点用户采集 | √ | |||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 √ | |||
公变电能计量 | √ | |||
3 | 参数设置 和查询 | 时钟召测和对时 | √ | |
终端参数 | √ | |||
抄表参数 | √ | |||
其它(限值、预付费等)参数 | √ | |||
4 | 事件记录 | 重要事件记录 | √ | |
一般事件记录 | √ | |||
5 | 数据传输 | 与主站(或集中器)通信 | √ | |
中继(路由) | √ | |||
级联 | √ | |||
数据转发(通信转换) | √ | |||
6 | 本地功能 | 运行状态指示 | √ | |
本地维护接口 | √ | |||
7 | 终端维护 | 自检自恢复 | √ | |
终端初始化 | √ | |||
软件远程下载 | √ | |||
断点续传 | √ | |||
模块信息 | √ | |||
2.7.1 数据采集
2.7.1.1 采集数据类型
集中器采集各电能表的实时电能示值、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抄表日零点冻结电能示值。
集中器采集的实时或当前数据内容见表4。
表4 实时和当前数据
序号 | 数 据 项 | 数 据 源 |
1 | 当前总加有功功率 | 脉冲/交采 |
2 | 当前总加无功功率 | 脉冲/交采 |
3 | 实时三相电压、电流 | 交采 |
4 | 实时三相总及分相有功功率 | 交采 |
5 | 实时三相总及分相无功功率 | 交采 |
6 | 实时功率因数 | 交采 |
7 | 当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8 | 当前电压、电流相位角 | 交采 |
9 | 当前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0 | 当前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1 | 当前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2 | 当前反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3 | 当前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4 | 当前二/三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5 | 当前组合有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6 | 三相断相统计数据及最近一次断相记录 | 电能表 |
17 | 终端日历时钟 | 终端 |
18 | 终端参数状态 | 终端 |
19 | 终端上行通信状态 | 终端 |
20 | 终端事件计数器当前值 | 终端 |
21 | 终端事件标志状态 | 终端 |
22 | 终端状态量及变位标志 | 终端 |
23 | 终端与主站当日/月通信流量 | 终端 |
24 | 终端集中抄表状态信息 | 终端 |
25 | 电能表日历时钟 | 电能表 |
26 |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及其变位标志 | 电能表 |
27 | 电能表远程控制状态及记录 | 电能表 |
28 | 电能表远程控制操作次数及时间 | 电能表 |
29 | 电能表参数修改次数及时间 | 电能表 |
30 | 电能表预付费信息 | 电能表 |
2.7.1.2 采集方式
集中器可用下列方式采集电能表的数据:
a) 实时采集:集中器直接采集指定电能表的相应数据项,或采集采集器存储的各类电能数据、参数和事件数据。
b) 定时自动采集:集中器根据主站设置的抄表方案自动采集采集器或电能表的数据。
c) 自动补抄:集中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抄读到数据的电能表应有自动补抄功能。补抄失败时,生成事件记录,并向主站报告。若电能表不支持日冻结和曲线数据,集中器应通过设定的用户类型,定时读取电能表实时数据,作为冻结电量。对于智能电能表,集中器每天0点5分起读取电能表的日冻结和曲线数据并存储,集中器应补抄最近3天的日冻结数据。集中器抄读电能表次月1日零点的日冻结数据,转存为上月的月冻结数据。集中器应补抄当天曲线数据。
2.7.1.3 状态量采集
集中器实时采集开关位置状态和其它状态信息,发生变位时应记入内存并在最近一次主站查询时向其发送该变位信号或终端主动上报。
2.7.1.4 交流模拟量采集
集中器标配电压、电流等模拟量采集功能,测量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等。
2.7.2.1 存储数据类型
集中器应能按要求对采集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如日冻结数据、抄表日冻结数据、曲线数据、历史月数据等。曲线冻结数据密度由主站设置,最小冻结时间间隔为1h,采集数据内容见表5和表6。
表5 历史日数据
序号 | 数 据 项 | 数 据 源 |
1 | 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2 | 日总最大有功功率及发生时间 | 终端 |
3 | 日正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4 | 日正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5 | 日反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6 | 日反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7 | 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8 | 日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9 | 日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0 | 日反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1 | 日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2 | 日二/三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3 | 电容器投入累计时间和次数 | 终端 |
14 | 日、月电容器累计补偿的无功电能量 | 终端 |
15 | 日功率因数区段累计时间 | 终端 |
16 | 终端日供电时间、日复位累计次数 | 终端 |
17 | 终端与主站日通信流量 | 终端 |
18 | 抄表日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19 | 抄表日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20 | 抄表日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21 | 总加组有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2 | 总加组无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3 | 总加组有功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24 | 总加组无功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25 | 有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6 | 无功功率曲线 | 终端 |
27 | 总功率因数曲线 | 终端 |
28 | 电压曲线 | 终端 |
29 | 电流曲线 | 终端 |
30 | 正向有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1 | 正向无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2 | 反向有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3 | 反向无功总电能量曲线 | 终端 |
34 | 正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35 | 正向无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36 | 反向有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37 | 反向无功总电能示值曲线 | 电能表 |
表6 历史月数据
序号 | 数据项 | 数据源 |
1 | 月有功最大需量及发生时间 | 电能表 |
2 | 月总最大有功功率及发生时间 | 终端 |
3 | 月正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4 | 月正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5 | 月反向有功电能量(总、各费率) | 终端 |
6 | 月反向无功总电能量 | 终端 |
7 | 月正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8 | 月正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9 | 月反向有功电能示值(总、各费率) | 电能表 |
10 | 月反向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1 | 月一/四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2 | 月二/三象限无功电能示值 | 电能表 |
13 | 月电压越限统计数据 | 终端/电能表 |
14 | 月不平衡度越限累计时间 | 终端 |
15 | 月电流越限统计数据 | 终端 |
16 | 月功率因数区段累计时间 | 终端 |
17 | 终端月供电时间、月复位累计次数 | 终端 |
18 | 终端与主站月通信流量 | 终端 |
2.7.2.2 存储要求
集中器数据存储容量不得低于64M Byte。
集中器应能分类存储下列数据:每个电能表的62个日零点(次日零点)冻结电能数据,12个月末零点(每月1日零点)冻结电能数据,以及10个重点用户10天的24个整点电能数据。
2.7.2.3 重点用户采集
集中器应能按要求选定某些用户为重点用户,按照采集间隔1h生成曲线数据,采集数据内容见表5。
2.7.2.4 电能表运行状况监测
终端监视电能表运行状况,相序异常、电能表开盖记录、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电能表发生参数变更、时钟超差或电能表故障等状况时,按事件记录要求记录发生时间和异常数据。
2.7.2.5 公变电能计量
当集中器配置交流模拟量采集功能,计算公变各电气量时,应能实现公变电能计量功能,计量并存储正反向总及分相有功电能、最大需量及发生时刻、正反向总无功电能,有功电能计量准确度不低于1.0级,无功电能计量准确度达到2.0级,并符合GB/T 17215.211-2006、GB/T 17215.321-2008、GB/T 17215.322-2008、GB/T 17215.323-2008的有关规定。
2.7.3.1 时钟召测和对时功能
集中器应有计时单元,计时单元的日计时误差≤±0.5s/d。集中器可接收主站或本地手持设备的时钟召测和对时命令。集中器应能通过本地信道对系统内采集器进行广播对时或对电能表进行广播校时。
2.7.3.2 终端参数设置和查询
可主站远程查询或手持设备本地设置和查询下列参数:
集中器档案,如采集点编号等;
集中器通信参数,如主站通讯地址(包括主通道和备用通道)、通信协议、IP地址、振铃次数、通信路由、录入经度和纬度等。
2.7.3.3 抄表参数
可远程或本地设置和查询抄表方案,如集中器采集周期、抄表时间、采集数据项等。
集中器应能根据设置的事件属性,将事件按重要事件和一般事件分类记录。事件包括终端参数变更、抄表失败、终端停/上电,电能表时钟超差等,记录的主要事件见表7。
当集中器采用双工传输信道时,集中器应主动向主站发送告警信息;当采用不具有主动上报的远程信道时,集中器在应答主站抄读电能量数据时将请求访问位(ACD)置1,请求主站访问。集中器应能保存最近500条事件记录。
表7 事件记录
序号 | 数 据 项 | 数 据 源 |
1 | 数据初始化和版本变更记录 | 终端 |
2 | 参数丢失记录 | 终端 |
3 | 参数变更记录 | 终端 |
4 | 状态量变位记录 | 终端 |
5 | 电能表参数变更 | 电能表 |
6 | 电流回路异常 | 电能表、交流采样 |
7 | 电压回路异常 | 电能表、交流采样 |
8 | 相序异常 | 电能表、交流采样 |
9 | 电能表时间超差 | 终端 |
10 | 电能表故障信息 | 电能表 |
11 | 终端停/上电事件 | 终端 |
12 | 电压/电流不平衡越限 | 终端 |
13 | 电容器投切自锁 | 终端 |
14 | 消息认证错误记录 | 终端 |
15 | 终端故障记录 | 终端 |
16 | 有功总电能量差动越限事件记录 | 终端 |
17 | 电压越限记录 | 终端 |
18 | 电流越限记录 | 终端 |
19 | 视在功率越限记录 | 终端 |
20 | 电能表示度下降 | 终端 |
21 | 电能量超差 | 终端 |
22 | 电能表飞走 | 终端 |
23 | 电能表停走 | 终端 |
24 | 485抄表失败 | 终端 |
25 | 终端与主站通信流量超门限 | 终端 |
26 | 电能表运行状态字变位 | 电能表 |
27 | 电能表开表盖事件记录 | 电能表 |
28 | 电能表开端钮盒事件记录 | 电能表 |
29 | 补抄失败事件记录 | 终端 |
30 | 对时事件记录 | 终端 |
2.7.5 本地功能
2.7.5.1 本地状态指示
应有电源、工作状态、通信状态等指示。
2.7.5.2 本地维护接口
提供本地维护接口,支持手持设备设置参数和现场抄读电能量数据,并有权限和密码管理等安全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操作。
维护RS485接口通信协议还可选配支持DL/T 645。
2.7.6.1 自检和异常记录
集中器可自动进行自检,发现设备(包括通信)异常应有事件记录和告警功能。
2.7.6.2 初始化
终端接收到主站下发的初始化命令后,分别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进行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
2.7.6.3 远程软件升级
集中器支持主站对集中器进行远程在线软件下载升级,并支持断点续传方式,但不支持短信通信升级。升级须得到许可,并经ESAM认证后方可进行。
2.7.6.4模块信息
集中器应能读取并存储无线公网通信模块型号、版本、ICCID、信号强度等信息。
集中器应能读取并存储本地通信模块供应商、型号、软件版本等信息。
集中器上电后,经过0~30秒钟的随机延时后登录。每次登录失败后,经过心跳周期0.5~1.5倍的随机延时(以秒或毫秒计)后重新登录。
集中器直接或通过采集器采集电能表的数据时,集中器采集的电能表累计电能量读数E应与电能表示值E0一致。
集中器、采集器和一定数量的电能表组成一个数据采集网络。在试验条件下以0.5h的采集周期自动定时采集各电能表数据,运行时间7d,统计集中器采集电能表数据的成功率应满足表8的规定。
表8 试验条件下数据采集成功率指标
集中器下行信道类型 | 一次采集成功率 % |
有线 | >99 |
无线 | >98 |
电力线载波 | >97 |
集中器的显示要求应符合规定。
集中器的通信接口结构要求应符合规定。
集中器的材料及工艺要求应符合规定。
集中器的标记及标识要求应符合规定。
集中器在正常工作状态连续通电72h,在72h期间每8h进行抽测,其功能和性能以及交流电压、电流的测量准确度应满足相关要求。
集中器的可靠性指标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规定低压集抄终端的MTBF≥7.6×104h, MTBF可由可靠性试验报告或可靠性预计报告获得。
集中器的包装要求应符合GB/T 15464—1995可靠包装要求。
3.1.1 卖方提供的设备试验标准应符合IEC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范,并提供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及现场试验三种类型的检验报告。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全性能检验三类。
对于到货验收的终端,应按型号、生产批号相同者划分为组,按组提供给质检部门按表3项目和建议顺序逐个进行检验。
检验中出现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判该终端为不合格,应重新进行调换或修理。
终端新产品或老产品恢复生产以及设计和工艺有重大改进时,应进行型式试验。批量生产或连续生产的终端,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试验,由电力行业权威计量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可靠性验证试验在生产定型时进行,或按客户要求,在系统试运行时进行。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终端中随机抽取。按GB/T 2829-2002选择判别水平Ⅰ,不合格质量水平RQL=30的一次抽样方案,即
![]()
式中:n ——样本大小;
Ac——合格判定数;
Re——不合格判定数。
按GB/T 2829—2002规定,不合格分为A、B两类。各类的权值定为:A类1.0,B类0.5。
检验项目不合格类别的划分见表3,当一个样本不合格检验项目的不合格权值的累积数大于或等于1时,则判为不合格品;反之为合格品。
对一个样本的某个试验项目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不合格,均按一个不合格计。
3.4.1 检验项目和建议顺序如表9所示。
表9 试验项目明细表
建议顺序 | 检 验 项 目 | 型式试验 | 验收检验 | 出厂检验 | 不合格类别 |
1 | 结构 | √ | √ | √ | A |
2 | 功能 | √ | √a | √c | A |
3 | 数据传输信道 | √ | √* | Ab | |
4 | 通信协议一致性 | √ | √* | A | |
5 | 电源影响(电源断相、电压变化) | √ | √* | A | |
6 | 功率消耗 | √ | √* | √ | B |
7 | 接地故障能力 | √ | A | ||
8 | 连续通电稳定性 | √ | √* | A | |
9 | 高温 | √ | √* | A | |
10 | 低温 | √ | √* | A | |
11 | 温升 | √ | √* | A | |
12 | 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 | √ | A | ||
13 | 工频磁场抗扰度 | √ | A | ||
14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 √ | A | ||
15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 √ | A | ||
16 | 静电放电抗扰度 | √ | A | ||
17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 √ | A | ||
18 | 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 √ | A | ||
19 | 浪涌抗扰度 | √ | A | ||
20 | 无线电干扰抑制 | √ | A | ||
21 | 绝缘电阻 | √ | √* | A | |
22 | 绝缘强度 | √ | √* | A | |
23 | 冲击电压 | √ | √* | A | |
24 | 机械振动 | √ | √ | B | |
25 | 湿热 | √ | B | ||
a功能和性能中数据采集功能。 b通信单元性能可按“B”类不合格分类进行判定。 c出厂检验中,c 表示功能检验时,只检数据通信和参数配置功能。 | |||||
注:验收检验中“√”表示应做的项目,“√*”表示批次抽查的项目。 | |||||
3.4.2 卖方提供的每一种型式的产品都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报告结论证明。
3.4.3 卖方提供的每一套设备出厂之前都应按规范要求、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工厂规定的调试大纲进行出厂检查,试验报告应随产品提供。
4.1.1 卖方应协助产品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负责提供设备接线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负责对用户维护人员、运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4.1.2 接到产品使用方的服务要求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按要求派人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4.1.3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及时填写不良技术服务记录。
4.1.4 卖方 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5 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并应按照专用部分规定的比例/数量免费提供必需的手持设备、编程器、加长天线等辅助装置。
4.1.6 卖方应提供现场免费培训或到厂免费培训,使操作人员熟悉仪器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
卖方应按买方制定的标准,在指定位置刻制和粘贴条码。
4.1.7 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在卖方更换产品后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
4.1.8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提供的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卖方牵头、智能电能表卖方参与,主动向买方提出召开协调会议。协调会上,买方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采集芯片的型号、规格等参数,确保卖方在后续供货和调试工作中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建立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设备现场调试协调机制,现场通信调试工作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卖方牵头、智能电能表卖方配合,以实现智能电能表卖方的供货产品与用电信息采集设备间达到100%调通率的要求。
买方按照智能电能表100%调通率进行验收,若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和智能电能表供货产品达不到要求,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卖方和智能电能表卖方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1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4.3.2 如经检验和试验有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合同设备,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无偿给予更换。
4.3.3 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2部分:专用部分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备注 |
1 | 技术参数特性表 | ||
1.1 | 外形尺寸 | ||
1.1.1 | 高(mm) | 290 | |
1.1.2 | 宽(mm) | 180 | |
1.1.3 | 厚(mm) | 95 | |
1.2 | 耐热阻燃温度 | ||
1.2.1 | 外壳阻燃性能对应温度是否不低于(650±10)℃ | 是 | |
1.2.2 | 端子座阻燃性能对应温度是否不低于(960±15)℃ | 是 | |
1.3 | 液晶屏 | ||
1.3.1 | 窗口尺寸是否不小于58mm×58mm | 是 | |
1.3.2 | 分辨率是否为(160×160)pixels | 是 | |
1.4 | 普通地区使用环境 | ||
1.4.1 | 终端能正常长期工作的温度和湿度范围,是否满足-40℃~ 70℃;湿度≤95% | 是 | |
1.5 | 高寒地区使用环境 | ||
1.5.1 | 终端能正常长期工作的温度范围和湿度,是否满足-45℃~70℃;湿度≤95% | 是 | |
1.6 | 过压保护能力 | ||
1.6.1 | 终端相线和零线是否能承受420V过压不小于4小时 | 是 | |
1.7 | 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 | ||
1.7.1 | 存储器可擦写次数(≥,次) | 100000 | |
1.8 | 使用寿命 | ||
1.8.1 | MTBF(≥,h) | 76000 | |
1.8.2 | 寿命(≥,年) | 10 | |
1.9 | 通信单元 | ||
1.9.1 | 载波通信模块 | 鼎信645 | 原有配套 |
1.9.2 | 4G通信模块 | 鼎信模块 | 原有配套 |
第1部分:通用部分
1.2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须在技术协议中约定。
1.3 如果卖方没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可以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应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4 在签订合同之后,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循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果供方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应提供标准号及其有关内容,并经需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DL/T 814-2013 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
Q/GDW 382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Q/GDW 513 配电自动化主站系统功能规范
Q/GDW 514 配电自动化终端/子站功能规范
GB/T 15153.1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2部分:工作条件 第1篇:电源和电磁兼容兼容性
GB 311.1-2012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T311.2-2013 绝缘配合 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T16927(1~4) 高电压试验技术
GB/T 16935.1—2008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DL/T 5391-2007 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DL/T 1124-2009 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DL 548-1994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GB/T 17626.1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
GB/T 17626.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8 工频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0 阻尼振荡磁场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1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振铃波抗扰度试验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GB/T 7255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
DL/T 790.322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3-22部分:配电线载波信号传输要求10kV相地和注入式屏蔽地结合设备
GB/T 7329 电力线载波结合设备
Q/GDW13001 高海拔外绝缘配置技术规范
电容耦合器所组成的电力线载波系统使用的全部频率范围。
载波输入输出电路技术特性要求的阻抗。
4电容耦合器
由高压电容器、熔断器、排流线圈、阻抗变换器等组成,隔离10kV线路上的工频高压,为载波信号提供耦合通道。
1.1 使用条件
1.1.1 工作温度
工作环境温度-40℃~ 75℃范围下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1.1.2 海拔高度
满足海拔高度3000m工作要求,参照《Q/GDW13001-2014高海拔外绝缘配置技术规范》要求。
整机防护性能应符合IP67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浸水。
外径×高不超过160×340(mm)。
1.1.4 着火试验
整机材质应满足阻燃要求,在温度650℃±10℃,试验时间30s条件下,整机应无火焰或不灼热,若整机在施加灼热丝期间产生火焰或灼热,应在灼热丝移去后30s内熄灭。
1.1.5 高压端子
高压端子应配备C型线夹,满足6mm~15mm直径线缆接入需求。
1.1.6 机械性能
在振动频率范围:10Hz~150Hz;加速度幅值:10.0m/s2;位移幅值:0.075mm;每一次扫频循环时间:8min;每一轴线方向的扫频循环数:20次;等试验条件下,试验后被试整机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设备可正常使用。
1.1.7 技术要求
1.1.8 工作频带
电容耦合器能够在40kHz~12MHz频带内正常工作。
1.1.9 工作衰减
在工作频带范围内,信号侧标准设计阻抗为75Ω条件下,通过匹配线路侧不同负载阻抗,一体化电容耦合器信号侧到线路侧工作信号衰减值应不大于2dB。
1.1.10 标称阻抗
信号侧阻抗75Ω,线路侧匹配阻抗范围75Ω~300Ω。
1.1.11 回波损耗
信号侧标称阻抗75Ω条件下,在工作频带内的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2dB。
线路侧在匹配阻抗范围(75Ω~300Ω)内,在工作频带内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2dB。
1.1.12 电容量
电容耦合器容量在3000pF~10000pF。
1.1.13 排流线圈耐过流能力
电容耦合器内部应设计排流线圈,能耐受冲击电流50A,时长0.2s;持续通5A额定电流,温升<30K。
1.1.14 工频耐压
1.1.14.1 高压端子对地
电容耦合器高压端子(线路侧)对地之间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时间1min的耐压试验不得出现击穿、闪络等现象。
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单位:kV)
测试位置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高压端子对地 | 50 |
1.1.14.2 二次侧端子对地
二次侧端子(信号侧)之间对地之间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时间1min的耐压试验不得出现击穿、闪络等现象。
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单位:kV)
测试位置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二次侧端子 | 12 |
1.1.15 雷电冲击
整机高压端子(线路侧)与接地端子之间,应耐受下表中规定的1.2us/50us冲击电压,正负极性各15次。试验时应无破坏性放电(击穿打火、闪络或绝缘击穿)现象。
冲击电压峰值(单位:kV)
测试位置 | 试验电压有效值 |
高压端子对地 | 90 |
1.1.16 局部放电
在整机高压端子(线路侧)与接地端子之间,施加标准工频测试电压
条件下,整机局部放电量<5pC。
1.1.17 绝缘电阻
整机一次侧高压端子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0MΩ(测量电压:DC 2500V);二次侧信号端子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测量电压DC 1000V)。
1.1.18 峰值包络功率
峰值包络功率应不小于100W。
由卖方提供必要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设计联络、验收相关服务。
卖方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等必需的纸质资料。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详细试验说明和技术要求。卖方还应提供现有通信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5.2.1技术服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卖方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同时,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卖方应提供设备使用的现场培训服务、操作手册等。
卖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应为7×24小时服务。响应时间不大于1小时,同一问题三次远程技术支持仍不能解决时,投标方应派人至现场解决。
发货设备由买方统一开展到货检测,由卖方负责将设备配送至买方指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卖方的外购件在内)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对所购配套部件设备质量负责,采购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有关安装使用等技术文件资料。
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应按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分批提交技术文件。必要时,买卖双方尚需进行技术联络,以讨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为由最适宜的原材料并采用先进工艺制成,且未经使用过的全新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投标文件所述一致。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对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外购零部件的缺陷而造成所供设备的任何破坏、缺陷故障,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在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包括运输费、税收等),以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质保期以合同商务部分为准。
质保期后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提供维修服务。
第2部分:专用部分
序号 | 名称 | 项目需求值或表述 | 备注 |
通用采购标准 | |||
1 | 电容耦合器 | ||
1.1 | ★工作温度 | 工作环境温度-40℃~ 75℃范围下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 |
1.2 | ★海拔高度 | 满足海拔高度3000m工作要求,参照《Q/GDW13001-2014高海拔外绝缘配置技术规范》要求,即: 高压端子至信号侧端子闪络距离≥256mm; 高压端子沿伞裙表面到信号侧端子爬电距离≥420mm(按照污秽等级e计算)。 | |
1.3 | 外壳及尺寸 | 整机防护性能应符合IP67级要求,即防尘和防浸水。 外径×高不超过φ×h=160×336(mm)。 | |
1.4 | 着火试验 | 整机材质应满足阻燃要求,在温度650℃±10℃,试验时间30s条件下,整机应无火焰或不灼热,若整机在施加灼热丝期间产生火焰或灼热,应在灼热丝移去后30s内熄灭。 | |
1.5 | 高压端子 | 高压端子应配备C型线夹,满足6mm~15mm直径线缆接入需求。 | |
1.6 | 机械性能 | 在振动频率范围:10Hz~150Hz;加速度幅值:10.Om/s2;位移幅值:0.075mm;每一次扫频循环时间:8min;每一轴线方向的扫频循环数:20次等试验条件下,试验后被试整机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设备可正常使用。 | |
1.7 | 工作频带 | 电容耦合器能够在40kHz~12MHz频带内正常工作 | |
1.8 | ★工作衰减 | 在工作频带范围内,信号侧标准设计阻抗为75Ω条件下,通过匹配线路侧不同负载阻抗,一体化电容耦合器信号侧到线路侧工作信号衰减值应不大于2dB。 | |
1.9 | 标称阻抗 | 信号侧阻抗75Ω,线路侧匹配阻抗范围75Ω~300Ω。 | |
1.10 | ★回波损耗 | 信号侧标称阻抗75Ω条件下,在工作频带内(40kHz~12MHz)的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2dB。 线路侧在匹配阻抗范围内(75Ω~300Ω),在工作频带内(40kHz~12MHz)回波损耗应不小于12dB。 | |
1.11 | 电容量
| 电容耦合器容量在3000pF~10000pF。 | |
1.12 | 排流线圈耐过流能力 | 电容耦合器内部应设计排流线圈,能耐受冲击电流50A,时长0.2s;持续通5A额定电流,温升<30K。 | |
1.13 | ★高压端子对地 | 电容耦合器高压端子(线路侧)对地之间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时间1min的50kV耐压试验不得出现击穿、闪络等现象。 | |
1.14 | ★雷电冲击 | 整机高压端子(线路侧)与接地端子之间,应耐受下表中规定的1.2us/50us冲击电压90kV,正负极性各15次。试验时应无破坏性放电(击穿打火、闪络或绝缘击穿)现象。 | |
1.15 | ★局部放电 | 在整机高压端子(线路侧)与接地端子之间,施加标准工频测试电压 | |
1.16 | 绝缘电阻 | 整机一次侧高压端子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0MΩ(测量电压:DC 2500V);二次侧信号端子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测量电压DC 1000V)。 | |
1.17 | 峰值包络功率 | 峰值包络功率应不小于100W。 | |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包号)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响应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相关服务计划
十、其他资料
一、 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包号)材料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响应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资料。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包号、项目编号] 项目,递交响应保证金 万元(大写)。承诺执行响应文件中有关响应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此处粘贴响应保证金交付凭证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采购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无任何偏差的在偏差说明填写“无偏差”。
1.分项报价表说明(需填写)
2.分项报价表
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型式、规格 (项目需求值) | 数量 (项目需求值) | 单价 (不含税) | 金额 (不含税) | 税额 | 合价 | 备注 |
① | ② | ①×② | ③ | ①×② ③ | |||||
合计报价(含税人民币) | 小写: | ||||||||
大写: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材料制造商名称 | ||||
供应商须知要求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如果供应商须知第 1 4.1项对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 约情况 | |
备注 |
注:1.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 约情况 | |
备注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2024年)财务状况
(一) 对材料整体评价
(二) 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需填写技术文件要求内容)
(一) 技术服务内容
(二) 产品质量保证方案
(三) 运输及供货保证方案、分批次供货计划
(四) 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方案
(五) 售后服务体系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 (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有)
如要求提供但未提供的,视为不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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