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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丰县鹏程屠宰有限公司屠宰项目的公告-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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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吉林
源发布时间: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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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屠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区内现有圈舍及厂房建设待宰圈、屠宰车间,将东侧厂房部分区域改造成冷库,新建动物检疫室、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水处理站、柴油发电机房等相关工程,建成后年屠宰肉牛1.1万头。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废水须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

(二)该项目厂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屠宰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检验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分别满足东丰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商定的进水指标(COD、BOD5、NH3-N、总磷和总氮)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三级标准(pH、SS和动植物油)后,经存水池暂存,由罐车定期自行运至东丰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程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的可行性和处理效果的可达性、罐车转运的风险可控性及拟依托的东丰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保其有能力接纳该项目产生的全部废(污)水,防止废(污)水无序外排。运行过程中须强化环境管理,严格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

(三)强化施工和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现场须设置硬质全围挡;应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在临时堆存过程中进行遮盖;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冲洗池中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外排;及时对施工现场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等,减轻二次扬尘污染。

应对屠宰车间和污水处理站等进行封闭,屠宰车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均不得低于15m;生产车间顶部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同时加强环境管理,及时清理和冲洗场地,减少粪便堆存量及堆存时间,定期喷洒除臭剂,对厂区内进行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处NH3、H2S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新改扩建)要求。

柴油发电机应固定设置在发电机房内,并燃用高标号燃油,确保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

(四)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进行防渗,其中重点防渗区危险废物暂存间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0cm/s,污水调节池、地下污水管网等的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一般防渗区(待宰圈、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地上一体化设备)、库房、检验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等)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简单污染防渗区(厂区道路、办公区)地面硬化。选用优质管材,对排水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并定期进行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同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及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六)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柴油(罐)、废机油、在线监控废液等分别存放在单独的发电机房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定期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发电机房(柴油罐密封性)等设施进行巡逻和检查,发现环境风险事故或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废机油************消防废水直接外排;增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排查环境风险隐患,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七)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

在线监控废液、设备检修废物及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牛粪便******有限******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议建设单位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附近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申诉)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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